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4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5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楊佩蓉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於民國98年9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於民國98年10月15日前給付完畢。
(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