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花蓮區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