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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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范惇 律師
丙○○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LIMITED
KOW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為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月26日起訴時,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為 龔炯光 ,96年2月13日變更為丁○○,有原告提出之登記資料可稽,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LIMITED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及原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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