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4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俊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士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