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松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松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松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10月、3年4月及10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04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號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