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心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
(一)緣相對人楊心德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8584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