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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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正順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4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4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致無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