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55號聲請人AO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O2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家上字第26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夏毅 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家聲字第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同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6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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