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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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戊○○
丁○○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上訴人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335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86,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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