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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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6日,犯酒後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9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45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527號),判處拘役40日,於96年5月1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