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53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貳拾肆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各年度各類期登錄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下稱武昌公司)於民國93年6
月28日、94年5月27日、95年9月8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8,000,000元、2,000,000,各該借款期間、利息、還款方式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
㈡被告武昌公司另於95年6月14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8,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5年6月16日起至96年6月16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1.45%計算,如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加碼計算之;還款方式為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逾期償付本息時,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武昌公司於95年11月30日動用8,000,000元,借款條件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詎被告武昌公司於96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12,726,8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借款。被告丙○○、丁○○及乙○○既為各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
1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週轉
金貸款契約、借據、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期間│年息││├─┼──────┼────┼───┼───────────┤│││96.05.01││自96.06.02起至清償日止││1│2,430,000元│起至清償│4.11%│,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2│660,000元│同上│5.6%│同上│├─┼──────┼────┼───┼───────────┤│││96.04.21││自96.05.22起至清償日止││3│1,636,879元│起至清償│5.9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6.03.31││自96.05.01起至清償日止││4│8,000,000元│起至清償│5.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還款方式│違約金││號││││││├─┼──────┼────┼─────┼─────┼──────┤│1│10,000,000元│93.06.30│按原告2年│自借款日起│如遲延還本或││││至│期定儲機動│算6個月後│付息,本金自││││96.12.31│利率加年息│以1個月為1│到期日起,利│││││1.5%計付,│期,分36期│息自繳息日起│││││隨原告2年│攤還,第1│,逾期在6個│││││期定儲機動│期攤還550,│月以內按原利│││││利率調整而│000元,第2│率10%、逾期│││││調整。│期起每期攤│超過6個月按││││││還270,000│原利率20%計││││││元。│算。│├─┼──────┼────┼─────┼─────┼──────┤│2│8,000,000元│94.05.30│按原告基準│利息按月計│││││至│利率加年息│付,本金按│同上││││96.05.30│1.45%計算│月平均攤還││││││,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3│2,000,000元│95.09.20│按原告基準│依年金法按│││││至│利率加年息│月攤還本息│同上││││98.09.20│1.84%計算│。││││││,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4│8,000,000元│95.11.30│按原告基準│利息按月計│││││至│利率加年息│付,本金到│同上││││96.05.30│1.45%計算│期一次清償││││││,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