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1號原告AW000-A109206(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W000-A109206A(姓名、住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楷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