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享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享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享和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晚上6、7時許起至同日晚上9、
10時許止,在新竹縣湖口鄉老街某工作場所內,飲用高粱酒
1瓶後,於翌日(28日)上午8時35分許前之某時許,自該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8日上
午8時3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與環北路口時,因
行車不穩、形跡可疑為巡邏員警攔查,發現林享和面有酒容
、滿身酒氣,乃於同日上午8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
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享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
108年度偵字第2668號卷【下稱偵卷】第7至8頁、第52頁、
108年度偵緝字第537號卷【下稱偵緝卷】第39至40頁),並
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職務報告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
頁、第15頁、第16頁、第6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享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二)累犯
1、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被告前於106年間,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7年6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附卷可參(見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18號卷【下稱
本院卷】第28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為累犯。
2、又參照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有關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
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
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
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故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
布之日起2年內,依該解釋意旨修正之。然於修正前,為
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該解
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3、查被告經執行完畢之前案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件所犯酒
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不具相同或類似之性質,亦非屬
暴力等具有重大惡性特徵之犯罪類型,尚難認被告有其特
別惡性或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
薄弱等情形,是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之必要。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
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心存僥倖,於服用酒類致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
機車上路,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潛在危險,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
,且前無公共危險前科,此次駕車距離飲酒後已有一段時
間,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
、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37頁、偵緝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