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83號上訴人合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幸娟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被上訴人東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富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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