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68854-9││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