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繼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繼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繼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另犯強盜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聲請書漏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另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各罪中合於減刑要件之罪部分,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7月、5月、
4年確定。於民國9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