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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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聲請人 普安堂 法定代理人 李鶯嬌 訴訟代理人 楊川上 律師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慈祐宮 法定代理人 陳圓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就鈞院100年度再字第6號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下稱本案再審事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尚繫屬最高法院,而相對人據原確定判決(案列本院98年度上字第1025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執實字第1102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准於本案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30日以本案再審事件判決駁回其訴(見本院卷第3至5頁),雖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惟最高法院已於100年7月21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司法院網站案號查詢結果、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網路書類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是本案再審事件既經終結,聲請人聲請願供擔保,於本案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准予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章大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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