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800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黃恒星 自訴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范光源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等字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等字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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