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加集團有限公司、 熊正平 、 周奇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合作協議書之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富加集團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