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游千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從堤凱、從品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相對人等均為未成年人且未婚,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