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上訴人 徐永鳳 被上訴人 張藝馨
劉彥弦 陳張吉 陳素梅 余夢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邱景芬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