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三
四四、二四四六、二四四八、、三九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被告甲○○、乙○○均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