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冀華
丙○○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辨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冀華
丙○○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辨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