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元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被告中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寄臺北縣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複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