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鄭禎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志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57,621元(其聲明為給付人民幣595,000元及人民幣30,300元整之利息,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8月2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1比4.57元換算,計為新台幣2,857,6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8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