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係變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陳賜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係變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自民國106年7月25日起迄今已償還本息數額,及尚餘本金數額各為何(均應提出明細及計算式)?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