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 古宸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5月21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5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4年司催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夢涵 │古展溶│1,200,000元│99年12月26日│100年6月30日│NO.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