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俊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4年度消債清第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除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一台、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保單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104年7月7日陳報狀、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佐。其中就保險契約部分,經本院職權函詢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別函覆聲請人投保均為醫療險並無保單解約金、保單解約金約為新臺幣77,058元,有前開兩間公司之陳報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自行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故就保險契約部分,本院不再變價;而86年4月出廠之機車一部,因車齡已久換價不易,且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前開清算財團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公告,債權人並無異議,已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有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匯款入帳聲請書等在卷可稽。綜上,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即已分配完結,而應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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