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50號聲請人 魏明偉 上列聲請人魏明偉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魏明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