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黃紫婕
張來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4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暨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如逾期未依旨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分別於
103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於103年5月2日送達被告,並因兩造俱未提出抗告而於103年5月12日裁定確定,有兩造之送達證書存卷為憑。乃原告僅於收受該項裁定之翌日即10
3年4月23日,繳納其中之1,330元,且迄今已逾上開期限,猶未見原告補繳所餘之12,540元(13,870元-1,330元=12,540元),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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