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