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事件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不得繼續使用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及0000-000-000,並不得將上開門號之租用權讓與第三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927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