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5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陳報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㈠臺北市○○○路○段○○○號與108號之關係(是否地下室為兩
個門牌編號,地上層僅有108號之門牌編號?106號與108號地下室是否相通)?㈡臺北市○○○路○段○○○號地下1樓之使用用途,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原告所有臺北市○○○路○○○號房屋目前之使用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
被告應於5日內就原告依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行使終止權為實體答辯,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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