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吳國正 原告 吳張麗珠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安和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芳義 被告 蕭棟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02,288元,並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93,918元,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