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恢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侯尚余侯仁彗
卓承廣 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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