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2月2│臺灣彰化地│臺│96年度上訴│96年11月7│同左│96年11月26│彰化地││1級毒│1年2月│日(聲請書│方法院檢察│灣│字第2416號│日││日│檢97年││品│,減為有│誤載為96年│署96年度毒│高│││││度執字│││期徒刑7│2月24日)│偵字第2134│等│││││第225│││月。││號│法│││││號││││││院│││││││││││臺│││││││││││中│││││││││││分│││││││││││院││││││├───┼────┼─────┼─────┼─┼─────┼─────┼───────┼─────┼───┤│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月4日│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26│同左│96年12月15│彰化地││1級毒│8月││方法院檢察│院│第2040號│日││日│檢97年││品│││署96年度毒││││││度執字│││││偵字第4868││││││號第28│││││號││││││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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