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 洪珮眞 相對人 潘昭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昭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段○○○○○號○○○區○○段○○段723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利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抵押不動產之附表。
三、相對人潘昭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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