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賢智(SHINHYUNJI,韓國籍)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被告 崔珉圭 (CHOIMINKYU,韓國籍)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 律師
林心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賢智、崔珉圭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申賢智、崔珉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3年8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2月16日、104年2月16日第一、二、三、四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而以該款羈押理由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之執行,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期待之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2人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執行,而拒不到案。本院具體審酌前情,依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被告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是以本院認為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為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4月16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