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又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偽造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職名章壹枚、印文貳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偽造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職名章壹枚、印文貳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構成犯罪之事實:
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臺北市○○○路○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時同地竊取乙○○所有醫療手冊一本、身分不明之被害人所有聽診器一具。復另行起意,利用已滿十八歲之不知情刻印商,在臺北地區偽造前述醫院醫師職名章一枚(印文為臺大醫師R甲○○DTSURG37),據以蓋用於其持有前述醫院門診時間及預約代碼表上,偽造印文一枚,另在一只標籤上加蓋相同偽造印文一枚,黏貼在其所有醫用神經測試橡皮槌上,隨身攜帶佯裝醫師,足以生損害於前述醫院之信用法益及公眾對於國立醫療機構服務品質之信賴,經警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上午查獲。
犯罪之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證人 周俊清 及被害人乙○○之陳述。
㈢卷附贓物認領保管收據。
㈣扣案門診時間及預約代碼表一件、醫用神經測試橡皮槌一支。
依據被害人乙○○所述,起獲贓物中,僅醫療手冊一本為其失竊,其餘聽診器一具
,應認非其所有。被告同時同地竊取二人財物,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僅論以一罪。聲請書誤載以上贓物均為乙○○所有,與卷存事證尚有出入,併予訂正。
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㈡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