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36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已於民國105年8月22日,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另於同年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