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3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8行「
違建材」,更正為「為建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建築法第9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