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吳錫鎔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錫銘 等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9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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