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8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証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二六七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六二點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即被告甲○○沒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但不知為何會有
第二級毒品的反應,且被告再度到第四分局補作筆錄時,警方就直接向被告要求說叫被告全部承認,別浪費他們的時間;被告真的非常有心要將毒癮戒除,自己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早上到奇美醫院要求服用美沙冬,至今從不曾間斷過,而被告目前也有一份固定工作,也結婚有家庭了,而被告之家庭開支必須要被告和妻子二人的薪水加起來才足夠,所以被告真的非常希望法官和檢察官能給予被告一次自新的機會,能判處被告緩起訴,讓被告繼續服用美沙冬,而被告願意不定時的接受法院或警察機關的驗尿。
㈡或許被告之前有多條毒品之前科,但被告此次是真的非常有
決心悔改,誠心請求法官與檢察官能法外開恩,讓被告能有一次自新的機會,也讓被告的家庭能平穩生活,不至於再度陷入困境。
㈢被告真的很有決心要悔改,而且也完全沒和以前的所有朋友有任何聯絡,被告現在的生活除了上班外,就是待在家裡休息陪小孩,真的希望法官和檢察官給被告機會,被告絕對保證會好好把握此機會,絕不再犯。
三、經查:原審判決已於理由欄中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犯行,並說明其調查、取捨証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心証理由,因而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論處有期徒刑十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六,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雖以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犯行,事後再上訴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已無所據;又原審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前科紀錄,經送觀察、勒戒及刑罰執行後,仍未能戒除惡習,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顯見被告意志力甚為薄弱,迄未能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本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危害,且其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而分別判處上開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顯已考量被告係因毒癮之戕害而有本件犯行,及被告犯後已有悔改之意,足見原審並無量刑過重而違反公平正義等原則之違誤。
四、綜上,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亦難認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揆之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訴人之上訴理由,自難認係具體理由,且該上訴理由亦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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