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86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莊淑琪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9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3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