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100年度司促字第339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1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