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9號原告 鄭秀爵 被告財團法人 黃帝 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南投縣○○鄉○○路56之1號」,此有被告法人登記證書1紙在卷可稽,非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