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90號聲請人 仲金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詩琳┌───────────────────────────────────────────────────┐│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