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乃君 債務人 方進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