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傑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被告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23頁訊問筆錄),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於附表簡稱嘉義地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附表簡稱嘉義地檢)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及罰金刑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徒刑部分)│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某日至101年2│101年2月6日│101年2月5日│││月6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01191號│第000243號│第0002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嘉簡字第000849│101年訴字第000362號│101年訴字第00036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7月1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嘉簡字第000849│101年訴字第000362號│101年訴字第000362號││判決││號││││├────┼──────────┼──────────┼──────────┤││判決│101年7月5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00124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6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653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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