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52號上訴人 廖又立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上訴人 謝海倫
陳怡瑾 陳金定 楊淑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上訴人 謝華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韋杉